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下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現時潛逃海外的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因涉嫌協助郭鳳儀更改保單內容,及企圖提取保單結餘,於本月初被警方國安處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處理屬於潛逃者資金」罪起訴,於裁判法院提訊後被下令還押。郭賢生昨日(5月20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結果獲批。他須以20萬元現金保釋,另加20萬元人事擔保,期間要交出旅遊證件,每日到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亦不得聯絡郭鳳儀。

保釋申請人郭賢生(68歲、商人)現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下,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控罪指申請人於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官指控方案情有可議之處 無證據指父女間有經濟政治聯繫

昨日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在考慮控辯雙方陳辭後,決定批准申請人保釋。此外,法官亦決定應傳媒機構要求,解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訂明,對保釋法律程序的報道限制。法官作決定時引述雙方陳辭內容,指申請人自郭鳳儀不足2歲便購買涉案保單,並持續供款,涉款約1.2萬美元。就算以有利控方的案情去理解,被告離港向郭鳳儀索取簽名,以將保單持有人改為自己,及申請放棄保單,案情也有可爭議之處。法官續指,控方並無證據顯示,申請人有在經濟上支持郭鳳儀,或兩人有政治聯繫。此外銀行及財務機構也知悉郭鳳儀在港有何資產,本案也是由保險公司通知警方揭發,故申請人再次處理郭鳳儀資產機會不大。基於上列理由,法官決定批准申請人保釋。
郭鳳儀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於2023年7月被警方國家處通緝。保安局於去年12月刊憲,公布郭鳳儀被列為指明潛逃者,並施行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撤銷特區護照、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等措施。